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团委《甘肃农业大学大学生理学院第二课堂学分制管理及实施认定办法》和推进我院“三全育人、五育并举”适应新时期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艺术修养,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实施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和综合改方案,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行学校“第二课堂”学分制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第二课堂学分大学一年级至四年级共计可获得1个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院本科、预科生。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第二课堂学分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开展实施,负责对全校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制工作的统筹规划。院领导负责本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工作,学院团委书记、学院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全面参与该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的构成和范围
第五条 “第二课堂”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类”、“文体、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社会工作与劳动教育”四大类。第二课堂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实施,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六条 学校承认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项目(由学校或学院组织认可,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就业见习、军训等以外,所开展的活动或项目):
(一)国家、省(部)、学校、学院、校级学生组织所组织的 各类竞赛及思想道德教育、文体艺术等活动;
(二)国家、省(部)、学校、学院、校级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者公益活动;
(三)国家、省(部)、学校、学院、校级学生组织所组织的各类学术研究、讲座、专业技能竞赛等学术科技活动;
(四)论文、文学作品、新闻通讯的公开发表,成功申请的专利;
(五)在学院学生会组织、班级、社团等承担的职务工作;
(六)第二课堂学分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需经学院团委同意的活动项目。
第四章 第二课堂学分的申报
第七条 学院团委是第二课堂学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的规划实施、审核及报送、制定配套补充管理细则等工作。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志愿服务类学时由大学生成 长服务平台自动认定,参加完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其他类别学时,由学生通过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经学院团委初审、校团委终审后认定。每年6 月、12 月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实践学时申请功能开放,每年3 月、9月公布上一学期已获得实践学时数。
第九条 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打印,经学院团委审核盖章后,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程序
第十条 “第二课堂”是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一门重要课程,
合计1 个学分。本科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可获得相应实践学时和 对应的分数,大一到大四(七个学期)累计获得300个实践学时后,(一年级累计120 学时、二年级累计100 学时,三年级累计60学时,四年级累计20学时,以每学年10月8日为界限,各年级超出学时可累计到下一学年),共计可获得1个学分。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除学分认定外,第二课堂中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学时,可以按照课程成绩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管理。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提交至校团委备案。大一至大三学年,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学时,一年级累计60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60 分;累计70 个(含)以上,计为70分;累计80个(含)以上,计为80分,累计90个(含)以上,计为90 分。二年级累计50 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 60分;累计60个(含)以上,计为70分;累计70个(含)以上,计为80分,累计80个(含)以上,计为90分。三年级累 计30个(含)以上,课程成绩计为70分;累计40个(含)以上,计为80分;累计50个(含)以上,计为90分。
第十二条 大一至大四学年七个学期实践学时累计超过300学时的,第七学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为85 分,累计超过400的记为95 分。不足300个或某一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第二课堂”成绩单记为不合格,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 可在毕业学年的6 月份前补修。学生在毕业前仍未获得300 个实践学时或各单项未满足最低实践学时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
第六章 第二课堂学时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走向社会,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义务支教、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科普宣传、科技兴农、公益环保、定向扶贫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以集中组队或分散实践的形式完成实践相关要求获得学时,总学时数不得少于40 学时。
2.暑期社会实践和寒假社会实践。暑假集中组队,经答辩合格的重点团队认定35 学时,一般团队认定30学时,学院团队认定25学时,个人分散实践的认定20学时;寒假社会实践认定15学时。
3.寒暑期社会实践中,个人或团队获得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认定10、20、30 个实践学时,获得多项同类表彰的,取最高学时予以认定。
4.不同年级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的可认定为当年学时。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1. 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中校园文化参与类分为:“文化艺术”、“思想引领”、“创新创业”、“体育竞技”、“志愿服务”、“组织提升”、“专业素养”、“劳动教育”等八类,学生通过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2.校内参加校园文化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七个学期累计不得少于300个学时,且一年级不少于120 学时,二年级不少于100学时,三年级不少于60学时,四年级不少于20学时。
3.劳动教育类包括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劳动教育主题讲座、在线课程等)、岗位实践(勤工助学岗、实践育人岗)、校内外公益劳动(图书馆、基础实验中心、活动场地等公共资源服务,校园社区劳动及公益活动、大型社会活动)三个部分,学生自主参加劳动教育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2个学时。参与阶段性 专项志愿者活动且延续一段时间的,每天最多计5个学时。
第十五条 文体、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类(团体和个人)
1.文化艺术竞赛
(1)在国际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55、50、45、4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 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奖的,分别计50、45、40、35、3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 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奖的,分别计40、35、30、25、2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 个实践学时/次。
(4)在校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奖的,分别计25、20、15、10、8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 加者计5 个实践学时/次。
(5)在院级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10、6、4、2 个实践学时/项。
(6)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校级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且经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认定的,分别计4、3、2、1个实践学时/项。
(7)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省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60、50、40、20 个实践学时/次。
(8)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2.体育竞技比赛
(1)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分别计60、55、50、45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20 个实 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分别计50、45、40、35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 个实 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 分别计40、30、20、1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5 个实践学时/次。
(4)在校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分别计15、10、6、4 个实践学时/次,未获奖的参加者计2个实践学时。
(5)在院级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 分别计8、6、4、2 个实践学时/次。
(6)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校级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竞赛中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六名的,且经过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认定的,分别计4、3、2、1 个实践学时/项。
(7)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3.创新创业竞赛
(1)在国家部委和国际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全国竞赛、全国数模竞赛以及其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5、40、35、3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挑战杯”省级竞赛、省级数模竞赛以及其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35、30、25、2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10 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专业指导委员会、学会、协会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竞赛、SRTP、数模竞赛以及其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 分别计25、20、15、10、8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计5 个 实践学时/次。
(4)在校级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创青春”及由创新创业学院、校团委等组织的各类校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0、15、10、6、4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者2个实践学时/次。
4.科研专利
(1)学生在校期间出版专著、在国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内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计70、70、50、50、30个实践学时/篇。如有多位作者,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 个实践学时/篇,最少计10个实践学时/篇。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第一专利人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计70、50、30 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授权的获得者为多人,则按排名依次递减10 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10 个实践学时/项。专利申请予以受理但未取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实践学时按上述标准减半。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90、80、70 个实践学时/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分别计70、 60、50 个实践学时/项。如同一奖项有多位获奖者,则按排名依 次递减10 个实践学时/项,最少计30 个实践学时/项。
(4)各类竞赛、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甘肃农业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5)学生在《农大青年》、《风帆文学》、校报等校内期刊和杂志发表文章的,每篇2 学时。
5.学术科技竞赛
(1)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50、45、40、35、30 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15 个实践学时/项。
(2)在省部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30、25、20、15 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8 个实践学时/项。
(3)在校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奖的,分别计20、15、10、6、4 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者计2 个实践学时/次。
(4)在院级竞赛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优秀奖的,分别计10、8、6、4、2 个实践学时/项。
(5)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校级学生团体组织开展的竞赛 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且经过校学生会、社团管理中心认定的,分别计4、3、2、1 个实践学时/项。
(6)参与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以报名为标准)的全国性学科比赛,参与者计2 个实践学时。
(7)同一竞赛的不同级别获奖取最高级别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与劳动教育类
1.担任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委员、学生社团骨干,团支书、班长、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公寓党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党团 刊物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省学联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分别计5、 10、15、20、25 个实践学时/学期。如同一学期兼多职的,只按 高职计算一项。校团委部门负责人按照星级评定结果加学时。
2.在校大学生艺术团、谷风合唱团、泛音乐团、礼仪队、国 旗护卫队、大学生话剧团、认知馆讲解团、青年传媒中心、广播 站、体育校队、文明纠察队、大学生通讯社等校级学生团体服务 期满1 年且考核合格,起评学时30 学时,根据团体考核结果个 人加减相应学时。
3.个人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共青团员、优秀志愿者、社团先进个人等社会工作奖项,分别认 定5、10、20、35 个实践学时/项。
4.所在班团(学生社团)组织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班级体、优秀社团等集体荣誉称号,在任负责人分别计10、20、30、4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骨干成员5、10、20、30 个实践学时/次,其他成员计2、5、10、15个实践学时/次。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0%,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社团人数的15%。同一类别集体表彰取最高一项,在每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
5.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计3 个实践学时/项, 通过网络培训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计2 个实践学时/项,且15个学时封顶。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在第七学期统一开放权限申报并认定。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6.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报名者,计10 个学时;参加 上站体检者,计30 个学时;入伍复学者,计80 个学时,一年级、二年级分别认定最低要求学时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各类奖学金等以第一课堂为主要认定依据的奖项,不作为第二课堂学时认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项目》中竞赛 获奖,根据第十五条相关内容进行学时发放,除此之外包括网络 证书、纪念证书及非国家认定机构颁发的聘书等不予发放学时。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聘任的勤工俭学、学生助理等有经费补助的活动,不作为第二课堂认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按照《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各类助学金获得者需完成相应学时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应从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中减去相应学时。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第二课堂成绩单中体现个人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需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中七个类别活动具体内容和对应最低完成学时,以及学时数不达标学生监管的补充管理办法,提交学校第二课堂学院团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学院团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