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我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发现和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职能是:对学院、各学科、各系、实验教学中心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全院研究生、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聘任,一般由3~5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每学期初、中、末召开例会3次,必要时由院领导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事先向督导工作小组说明情况,以便补充新成员。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掌握教学规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说真话、公正廉明、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工作小组代表学院履行督导职能,负责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二)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各学科、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运行秩序、开展教学质量评价、考试、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抽查。
(四)参与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及教学工作会议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及论证工作。
(五)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督导经验,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按学期提交学期督导工作计划、中期报告和工作总结
(七)承担和完成教务处下达学院或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工作小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承担和完成教学纪律、考风考纪、教学质量评价方面的督导工作。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有关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案、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学生作业、实习报告的批改情况,每位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抽查课堂教学及实验教学10次(其中实验教学不少于2次),并及时向授课老师和院领导进行反馈。
(四)定期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末对完成的督导工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督导工作小组。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应为教学督导成员提供相关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以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教学督导可列席学院及各系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三)教学督导有权深入全院所有教学场所(实验教学中心),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
(四)学院负责给督导工作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学督导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学院在津贴分配中给予适当的报酬,对工作业绩出色的教学督导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督导的系(部、中心)、学科组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的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科组、系(部、中心)应主动邀请教学督导参加教学工作会议、教学计划修订等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