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新开课:
1.新教师首次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
2.教师首次独立承担本人未曾讲授过课程的教学;
3.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承担该门课的教学。
(二)凡承担学校未曾开设过的课程的教学视为开新课。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任课资格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务,新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要经过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指导,并同意讲课。
(二)基本要求
1.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完成教案、讲义撰写和课件制作;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2.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第三条 开新课教师的任课资格与基本要求
(一)任课资格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
2.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而且教学效果优良。
(二)基本要求
1.在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相关论文、出版过相关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出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完成教案、讲义撰写和课件制作;
3.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第四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申报程序
(一)任课教师于第17周前向系(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申请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与本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情况和研究成果目录等。
(二)系(部、中心)组织教师进行试讲考核。
(三)系(部)于第18周将上述申请材料及《理学院教师拟开课试讲备案表》,报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新开课、开新课的管理与考核
(一)系(部)要为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负责指导。
(二)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认真写好所授课程全部内容的教案。
(三)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系(部)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五)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教学总结,经指导教师、系(部)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阅并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能通过者暂停开课一学期,作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七)考核和评价工作由系(部)负责,写出考核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