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学院领导和系(部)主任听课制度。
第二条 分管教学院领导每学期必须听课8次以上,其他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5次;系(部)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副主任每学期听课至少3次。
第三条 听课时间安排在任课教师开课后的第二周至课程结束前一周的任意时间,在期中教学检查阶段,可抽调3~5名教师组成检查听课小组,共同检查听课和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四条 院领导和系(部)主任听课时应检查教师教案、授课记录、教学进度、学生作业等,询问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五条 院领导和系(部)主任听课后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专门听取听课意见,研究整改措施。
第六条 学院领导和系(部)主任在听课过程中发现有较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分管教学的院长反映情况,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会同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共同检查、评价该任课教师的教学,认定确有严重问题者,教研室提出改进意见,教师认真整改。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院领导的“听课记录表”和“检查听课评价表”汇总后交学院办公室存档;系(部)主任的听“听课记录表”和“检查听课评价表”汇总后由系(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