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教学管理
首页 > 教育教学 > 教学管理 > 正文

理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2021年09月09日 08:54  点击:[]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的有效措施。为了加强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范围及原则

凡新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或新调到教学岗位的教师都要通过导师培养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由一名导师培养,一名导师可同时培养几名青年教师;培养方案由各系部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培养时间一般为24学期。

第二条 实施办法及过程

(一)由系(部)选择教学质量良好,师德风范高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同时具有副教授以上的在职教师为导师。

(二)系(部)按专业相同,课程一致的原则,为导师指定培养对象。

(三)导师制定具体培养方案,经系(部)审核,学院同意后实施。

(四)学院、导师及被培养对象共同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培养内容、方法、任务、考核及奖罚等)。

(五)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样,主要形式有:随堂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考试、阅卷、成绩汇总和试卷分析等课程教学活动,辅助指导学生课程教学实践及实验活动,辅助导师指导毕业实习,随同导师参加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等。

(六)导师应要求青年教师尽快熟悉校、院两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指导青年教师钻研教材和教学大纲,写出教案、讲稿,审阅青年教师的教案、讲稿;指导青年教师学习课堂教学方法和技巧。

(七)导师要不定期地安排青年教师讲授某些内容,并听课指导,锻炼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八)院、系(部)要妥善保管青年教师导师培养制的目标责任书、培养方案等资料,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同时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察存档表》(学院、教研室各存一份),学院填报《甘肃农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备案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学院、系(部)各存一份)。

第三条 导师的职责及权利

(一)导师的职责

制定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按照目标责任书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通过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及环节,教学技巧及实践教学方法,使其可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在培养期间,全面负责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另外,导师应不定期向系部、学院通报培养情况。

(二)导师的权利及待遇

1.导师有权修改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并经院、系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2.对不服从指导的青年教师,导师有权终止培养。

3.学院每学年给导师计发一定的工作量和津贴。

第四条 考核及结果使用

为确保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实效,科学地评价培养工作,院系要对被培养的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培养期间,院学术委员会要组织检查,指导培养工作。

(二)经过一个周期培养后,被培养教师要对思想认识、教学观念、态度及方法、教风等进行认真总结,并经导师审阅后交系部、学院。

(三)导师书面汇报培养情况,并对培养对象是否具备教师任职条件提出具体意见。

(四)学院、系(部)组织对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新开课试讲)并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是否合格,能否胜任教学的结论。

(五)经全面考核后,合格者由系(部)根据情况安排具体教学任务;不合格者要查找原因,修改培养方案或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学期)继续培养,经继续培养并考核后,合格者,由系(部)安排教学任务,若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另行安排。

(六)“导师制”培养计划由学院、系部两级审核和监督落实。


上一条:理学院听课制度

下一条:教案模板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