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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团学干部服务星级评定办法
2011-10-26 00:00  

为了充分发挥团学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学生综合测评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团学干部服务星级评审组,负责团学干部服务星级的评定。

二、星级设定

服务星级设1—6★六个档,并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进行奖励加分。

三、星级评定条件

担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心理委员或团委、学生会干事,对工作认真负责、无差错,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评3,每连任一学年加1★,最高为5★;

担任一学年舍长及其他班干部,对工作认真负责、无差错,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评2★,每连任一学年加1,最高为4★。

四、星级奖励

1)团委常委工作无差错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够4★的按4★计;

2)所在宿舍每获得一次校级文明宿舍,舍长加1★;

3)学期内,对学院有特殊贡献者,1★。

五、评定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评定。

2.各学生干部必须在开学二周内向评审组提交书面申请及述职报告,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授予星级,并张榜公布。

4.团委组织部根据星级授予文件补充档案记录。

六、管理办法

1、日常工作中的从属关系由所任的职务决定,与服务星级无关。

2、在校学生会、社联等其他部门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必须在开学二周内向评审组提交书面申请及单行材料,评审组根据其服务具体情况评定服务星级。

3、团学干部挂课,每门课程减扣1★。

4、不达标宿舍的舍长服务星级减扣1★直至取消星级。

七、本办法由理学院团学干部星级评审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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