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2007年10月25日甘农大党发〔2007〕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并委派到学生班级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教师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和班风,保证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及较强的政治鉴别力。
第四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处理班级事务公平、公正,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第五条 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循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指导学生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活动。
第七条 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政治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辅导;积极开展理想信念、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劳动观念等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八条 认真做好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班委会、团支部的组建、换届及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做好入学教育、军训、贫困生建档、综合素质测评、推优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等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学生免修、试读、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等工作;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了解,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择业(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工作;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鉴定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配合学院党、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考察推荐工作;支持并协助辅导员和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班委会、团支部制定适合本班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班委会、团支部按时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 注重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班会制度,总结班级工作,引导和创建团结友爱、勤奋好学、勇于创新的良好班风。
第十一条 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与学生谈心交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坚持参加学生班集体活动,关心爱护学生,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在校表现,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防范;保持通讯畅通,如遇学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到场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重视并做好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帮助及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做好学生早操、自习、上课出勤以及学习成绩、考试纪律、课外活动、作息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学生的校纪校规和考风考纪教育,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学生课程选修、课外阅读和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督促学生认真搞好并维护校园环境、教室、宿舍及个人卫生;组织学生上好劳动课,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第十五条 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周志》,详细记录班级大事和班级活动开展的情况,每学期末将《班主任工作周志》上报学院备查。
第十六条 做好学校、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七条 班主任队伍由兼职人员组成,主要从专业课教师和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行政干部中选拔配备。班主任工作是青年教师基层锻炼的重要途径,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班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每个教学班级原则上设置一名班主任,也可根据学院实际,采取年级(专业)辅导员兼任班主任制。学院可根据实际从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中选配班主任助理、副班主任。班主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为四年。
第十九条 凡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职称)者,在现职务任期内必须具备两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管理人员、基础课教师除外);学院因工作需要聘任班主任,拟聘人员不得借故推辞拒绝,否则取消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职称)资格两年,已聘职务低聘两年。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于每年七月初研究确定下学年班主任,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主管全校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辅导员指导本院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布置和检查班主任工作,听取班主任对班级工作的汇报。班主任在聘任期间,因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需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因特殊情况离开班主任岗位达两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两周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个人推荐或组织委派他人代理履行班主任职责,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并建立班主任考核档案。班主任考核内容包括: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实绩以及所辖班级的学习风气、组织纪律、学习成绩、活动开展等情况。班主任需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座谈会、查阅班主任工作周志等方式,检查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对班主任工作做出客观评价,并依据《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评估方案》等规定进行考评,将考核结果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班主任津贴,以60人为一个标准班,每年按40个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时津贴按全校每课时津贴平均数发放,不足60人,按35学时计发;超过70人,按45学时计发。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者,方可享受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按学期发放,由各学院根据其工作实绩确定数额,造册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人事处审批。参与考评的班主任工作应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扣发班主任津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应及时免除班主任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甘农大发〔20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