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
甘农大组联字发〔200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优”工作的目的,在于经常地、及时地将有入党要求的优秀团员青年推荐给党组织,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协助党组织认真做好在优秀团员青年中吸收党员的工作。各级团组织首先要把自身建设好,要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团的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夯实基础。
第三条 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要坚持不懈地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加强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引导团员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锻炼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既要防止求全责备,又要避免放松要求,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特别要做好在一二年级团员青年中的“推优”工作,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为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队伍奠定基础。
第六条 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必须积极、严肃、认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推优条件,保证推优质量。优秀团员青年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各学院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章推优对象
第八条 “推优”范围。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学生、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也是团组织的工作对象,其中的优秀分子,也可经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 “推优”的重点是受到各级组织表彰的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以及在学习、工作等其它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青年。
第三章推优条件
第十条 思想上能积极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能够主动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入党动机纯正。
第十二条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活动,集体荣誉感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三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能与同学和睦相处,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被推荐的前一个学期无补考,平均学习成绩70分以上。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业余团校干部培训成绩合格者、每学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累计10小时以上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发生,没有无故旷课、旷操、迟到、早退现象。
第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者当年度不予考虑,若处分一年以后进步明显,各项表现突出者可酌情考虑。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开展前,学院团委、团总支应向学院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安排,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多于本班团员人数的10%。
第十九条 “推优”的具体程序: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班主任、班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汇总推荐材料,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推优对象审核表》,报送院团委、团总支;院团委、团总支根据各支部推荐情况,经初步审查、筛选、复核后,确定“推优”对象,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推优”对象审核汇总表》上报校团委,同时将被推荐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对被推荐人选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报校团委;推优对象审核表经校团委审批盖章后,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再向“推优”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推荐对象因毕业分配、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查材料随同档案一并转入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总支的“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本着对党组织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优秀的团员青年推荐到党的队伍中来。
第二十二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申请入党者的队伍。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推优“纪律。对在“推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各学院团委、团总支,直属团总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推优”工作制度,确保“推优”工作从实际出发,按程序操作,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各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团员青年作表率,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指导基层团组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具体帮助共青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推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队伍建设,做好吸收优秀团员青年积极分子入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对团组织推荐的对象,要及时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者,应该确定为发展对象,按照发展党员细则的规定统一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