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有余力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的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的学生自助活动。
三、勤工助学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区,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学校纪律,社会道德,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
四、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五、学校成立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均自愿报名,并填写报名表,由各学院审查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七、校外单位,校内其它各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并在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八、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如有国家专项拔款或社会捐资及基金增值,则全部划入基金。该基金由计财处专项管理。
九、基金本金不动,其利息使用范围为:
(一)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补贴或酬金;
(二)为资助少数特殊困难学生继续完成学业支付的特别补助;
(三)支付基金管理和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必须的费用。
十、勤工助学酬金由勤工助学中心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章 职责
十一、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十二、努力开拓勤工助学渠道。
十三、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做出工作鉴定。
十四、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十六、各学院要积极争取勤工助学岗位,向学校或用人单位推荐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十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拥有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和学院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外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相关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十八、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个人等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声誉;
(四)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勤工助学中心方可进行;
(五)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佩带校徽方可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十九、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十、本条例自2004年8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