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鼓励学生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学生入校后,各党总支、支部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团组织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推荐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作为党组织审批学生党员的必备材料。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前一学期的考试课、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平均成绩应达到 70 分以上,政治理论课无补考,达到80分以上,体能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第八条 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和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系党总支审查批准。每学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凡在原工作、学习单位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培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校后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各系党总支于上半年 4 月底前、下半年 10 月底前,将本学期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及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组织人事处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核发《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一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定期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在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除经常性口头汇报外,每季度向党支部作一次书面汇报,主要汇报对党的认识提高以及一段时间以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在日常的工作、学习中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应在70分以上,达不到标准的不具备成为党员发展对象资格。
第十五条 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和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相应栏目。《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学生党支部负责归档并统一保管。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把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现实表现等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表现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院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在团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的民主测评中,推荐同意票须过半数,经团总支审查并报团委批准,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团总支推荐的党员发展对象初步人选,须经党支部﹙党小组﹚推荐,推荐同意票数须过半数。
(四)在学院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考核中,考核成绩为 70 分以上。
(五)前一学年考试课、考查课成绩无不及格,区队综合排名前 15 名。体能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六)在学院的警务化管理工作、学院内集体活动、学院对外大型安保活动、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技能竞赛以及在关键时刻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结合该生日常表现可以突破学习成绩、程序、时间上的限制,可以破格吸收为发展对象,但须从严掌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严格公示制度
(一)党支部对拟列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适当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名单张贴在教学班教室,同时发学生所在系部,接受任课老师的监督。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二)在公示期间,党支部受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三)根据调查核实、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经支委会研究后,列为党员发展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上报党员发展计划
(一)党支部 4 月底前将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报系党总支审查研究。系党总支召开总支部委员会议,听取党支部关于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审查确定党员发展对象,于 5 月上旬前将确定党员发展对象的情况报告及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
(二)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现实表现、有无违纪处分、学习成绩是否达标、是否符合程序等。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将审查通过的党员发展对象情况报告及名单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组织人事处于 5 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报党委备案,下发批复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培训制度
(一)学院党校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二)每年 11 月底前完成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作为加入党组织的考察依据。
(三)对在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按学院有关考试纪律予以严肃处理,在学院期间不予发展。对于考试不合格或无故未参加考试的人员,取消党员发展对象资格。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交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做好的主要工作是:
(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方式,对党员发展对象做比较深刻的了解,切实掌握党员发展对象的思想意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社会实践能力等情况。凡群众基础较差的同志,不能吸收入党。
(二)严格政审制度。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审查党员发展对象的材料。包括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个人自传、党小组意见、支委会意见。材料不齐全者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五)党支部根据综合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院党委预审。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的审查情况等进行预审,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系部党总支,并向审查合格的党员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经预审合格的党员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各党支部于当年年底前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全体党员大会,完成当年的发展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小组向支部大会汇报党员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四)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党支部大会汇报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提出能否入党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系党总支审议。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院党委审批。呈报党委审批前,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的主要工作是:
(一)审查材料,同党员发展对象谈话。系党总支同党员发展对象谈话。谈话的内容应着重了解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在谈话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肯定成绩,提出希望和要求。在入党志愿书内填写组织员谈话情况,提出能否接收为新党员的意见。
(二)系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议。系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听取党支部关于发展预备党员意见,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并签署审议意见。
(三)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各系党总支将发展预备党员的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经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四)组织人事处审核材料,征求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的意见,向院党委呈报发展学生党员的请示,呈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党员的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由组织人事处在校园网和宣传栏公示,公示期满,办理审批手续,下发批复通知。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可以由院党委主持举行,也可以由党总支或党支部主持举行。党总支或党支部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时,应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应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党小组对预备党员比较熟悉,应根据其本人预备期内的表现及学习成绩是否达标、有无违纪等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预备党员一年来的现实表现。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申请、党小组和介绍人的考察意见以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并提出意见,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表决程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呈报党委审批前,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的主要工作是:
(一)填写党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大会表决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报系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党总支审议。所在系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审议意见。
(三)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各系党总支将审议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核。经学生工作处党总支审查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阅示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四)组织人事处审核材料,征求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意见,向院党委呈报预备党员转正的请示,呈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党委审批通过的正式党员,组织人事处在校园网和宣传栏公示,公示期满,办理审批手续,下发批复通知。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专人保存。
第五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系部党总支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党总支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原则,认真履行发展手续。 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章 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质量为重点,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 16 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四十五条 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学生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导学生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探索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方式,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为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
第四十六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严肃组织生活纪律,系党总支要经常检查学生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第四十七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生党员毕业后,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在半年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或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能证明有特殊原因,逾期没有转出的党员,由系党总支负责统一管理,一年内须转出。新入校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的管理。新生入校后,须在半年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学院党组织。逾期没有转入的,学院将不予接收。
第四十八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完善学生党员的服务机制
第四十九条 积极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建立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党员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通过结对帮扶、勤工助学、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解决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保障学生党员的各项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学院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系部和学院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推行学生党员旁听学院党组织会议等做法,健全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不断拓宽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