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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3月26日 21:49  点击:[]

关于印发《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        

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农大发〔201069    

     

各学院(教学部),机关有关部门:    

《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521日校长办公会仪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试行)    

2.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组成人员名单    

     

     

     

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科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    

第三条  我校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包括文科和理科。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招生办具体负责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不确定专业。    

第三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七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分文、理科编班教学。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理科)、化学(理科)、地理(文科)、历史(文科)、思想品德和体育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或讲座。    

第九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理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共同制定。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部)选定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十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均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  预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一次补考机会, 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退学。有三门以下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结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若仍有不及格课程,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考核未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学校招生办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预科生结业后,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提供预科生拟转入本科专业的计划。理学院对学生学习情况、行为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指导学生在学校划定专业范围内填报个人志愿,最后由学校招生办、理学院根据学生综合情况,确定转入本科的专业。    

第十四条  预科结业学生,持学校录取专业的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随当届本科新生编入所在学院相关专业班级,按新生对待,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成立甘肃农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理学院对民族预科班进行管理。学院对民族预科班的管理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学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六条  预科班学生入学注册后,即取得预科学习资格(非正式学籍),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育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八条  对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学院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述管理规定未尽事宜以甘肃农业大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助学金、困难补助参照正式本科生相应办法进行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和落实。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民族预科班配备一名专职教师为班主任,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日常教育、学习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在学校专任教师中聘任,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相关学院要选拔教学水平和效果好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积极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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