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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0-04-22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品学兼优且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生是指个人生活费没有达到兰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款,用所捐资金或资金所得利息资助特困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拨付的专项资助金;

    2.学校筹集的困难学生补助金;

    3.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捐款。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捐款4000元以上、团体捐款10000元以上的,学校给其颁发甘肃农业大学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外的媒体上给以广泛宣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特困生资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等事宜。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全校每年度资助额度和资助范围。

    第七条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各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完成对每年特困学生的调查摸底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一律进行公示,做到帐目清楚,查询方便。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总结报告助困情况。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衡量标准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衡量标准有以下7条:

1、月生活费不足150元(含奖学金、生活补贴及家庭供给等经济来源)者;

2、失去双亲者;

3、失去单亲者;

4、虽有双亲,但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无供给能力者;

5、父母年龄较大(60岁以上),且家庭供给确有困难者;

6、兄弟姐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上中专以上学校者;

7、城镇户籍的学生父母双方或有一方下岗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院系两级要建档登记,作为学校对其资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章 资助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特困生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7条之一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甘肃农业大学正式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科学,热爱农业,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活动;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5.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处分、通报等记录;

    6.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7.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

    8.捐款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其它

第六章 资助形式及办法

 

    第十二条 资助形式

    1.学校一次性资助:学校对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推荐每年下半年给予一次性资助。

    2.社会助学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对贫困生进行的一次性或阶段性的资助。

    3.临时困难补助:因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贫困生,学校视情况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资助办法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在学校下达通知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籍乡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一级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由学生所在班委会、班主任推荐后,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根据每年的全校资助额度、或根据捐资方的捐款额度及具体要求,确定资助规模、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4.特困生资助形式、标准确定后,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院系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

    5.已享受社会资助的特困生,学校将不再给予补助。

6.已享受资助的学生,不影响受其它奖励的资格。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特困生基金管理办法》[甘农大发(1995)237号]、《 甘肃农业大学特困生资助实施办法》和《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甘农大学工字(1992)1号、计财字(199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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